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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公告

成都大学附属小学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6 点击次数:

序   言

成都大学附属小学创建于2019年,是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举办、成都大学领办的“两自一包”公立学校,是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大学“加强区校合作实现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重要项目之一。学校位于成都大学东南角,占地39亩,建筑面积15974平方米。

学校立足“承百年师道渊源,立现代教育风范”的办学定位,以“从游行远,小学大成”为核心理念,以“学生教师、学校社区、小学大学、现在未来共生共长”为生命共同发展愿景,培养“葆好奇心,启创变力,立人生志,扬家国情”的师生团队,打造“融汇、共生”面向未来的教育,致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现代化、高品质、有内涵的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大学附属小学(简称:成大附小)。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更改学校名称。

校址: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东路371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更改法定住所地或设立调整校区。

邮政编码:610110

微信公众号:成都大学附属小学

第三条  学校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举办、成都大学领办的全日制完全小学,依法接受龙泉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在领办期间接受成都大学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是是“两自一包”学校(管理自主、教师自聘、经费包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和落实学校办学自治权,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学校依规自主招聘、培养、管理教师,自主选拔中层干部。

第四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小学支部(以下简称学校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办学理念

核心理念:从游行远小学大成

校训:择善而从,知行合一

校风:悠游自在,与时俱进

教风:培根铸魂,启智润心

学风:积小成大,融会贯通

第八条  学校发展愿景:承百年师道渊源,立现代教育风范。

第九条  育人目标:效法群贤,榜样少年。

第十条  学校标识

校歌:《无问大小》

校庆:以建校之年起,每5年举行一次庆典。

校徽: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招聘、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支部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节  学术组织与内部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名优)教师的推荐;审议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和方案、学校教研发展规划和教研管理制度;指导学校课程与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式,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评定教育教学、教研成果,评议教师教学和学术水平,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的骨干教师和博士工作站相关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教代会讨论通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支部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立人力资源部、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教育服务部等内部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调整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大会。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学校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校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校教职工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沟通。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学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相关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学校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教师、人大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学校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履行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落实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养教育,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着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创造“美好生活”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成为“有家国情、审美心、健康体、创变力的美好生活建构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心每个学生,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把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资源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育人关键环节,探索多种教学方式,提倡百花齐放;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管理规程,建立基于过程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足、开齐、上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社区资源条件,以“PBL项目式学习”为主要形式,科学规范开设校本课程。

第三十条  学校围绕“引领学生成为一个有家国情的生活者”,构建“品德与社会教育”课程体系,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围绕“引领学生成为一个有审美心的生活者”,构建“人文与艺术教育”课程体系,严格落实语文、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继续打造好学校“舞蹈”“管乐”等艺术教育特色品牌,积极寻找和打造新的美育品牌,提升孩子审美素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围绕“引领学生成为一个有健康体的生活者”,构建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做好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体育课程计划,保质保量开齐开足体育课,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定期举办运动会,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和兴趣小组,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围绕“引领学生成为一个有创变力的生活者”,构建学校“劳动与科学教育”课程体系,落实数学、科学等国家课程,打造“星空”特色品牌,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引导学生会思考、会创新,掌握生活本领,创变未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段、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基层教学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教研组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知晓各学科的教学安排、教学进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等;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事务、班级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五)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上课专心听讲,乐于科学探索;

(四)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平原则,保障学生平等权益。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实行均衡编班;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帮扶,不让一名学生受到歧视或欺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申请学籍号。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作品展示、实际操作、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实践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保护学生学习中质疑、探究和合作性学习;

(二)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自由、充分发展;

(三)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四)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五)尊重学生财产权,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可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六)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聘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制度。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龙泉驿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场地维护、大宗采买、小额维修、决定供应商等涉及到与公司价格谈判之类的事情。采购委员会由教师代表构成,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社会人士参观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治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党支部委会讨论审定,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党支部委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修改,章程修改的程序依据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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